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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安国:信托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10-13

  如何对我国信托业进行长远的、细致的规划和完善一些制度性的安排是最令人期待的。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有详尽的规划。我国证券法里就明确提出了金融业包括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大行业。在党的十六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中也提到了上述金融业的四大行业,这足以证明信托业和其它三个行业是并列的,其地位是很重要的。但在现实布局中并未体现出来,现在的信托业监管工作只是由银监会非银司下的一个处来具体负责,由此可见一斑。

  金融业是一个特许的行业,它应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业务空间,才能在社会上确立基本的地位。像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都有比较成熟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信托业在国外比较复杂,在美国已演化为共同基金。没有相对应的外国机构,这就更需要有个整体的安排。除非你下决心不搞,你要搞的话,必须在整体上有很好的安排。首先是业务发展,信托公司做哪类业务,能否有一个标准的盈利模式来支撑,起码要让它能持续经营下去。

  事实上,社会对信托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信托法规定,营业类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来做的。信托的受托人资格应该是信托公司专有的。近日有消息称某家银行获得了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资格,这令我觉得很奇怪。作为一个金融机构,不能所有的业务都与别的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总应该有一个专营的业务,否则,十六大决议中提的四大金融行业的问题,就没有体现出来。

  信托作为一个较复杂的金融工具,除了《信托法》以外,还需要许多配套法规细则来支撑。如信托受益权转让问题,需要规定转让过程中信托公司起什么作用,有什么职权。又如托管问题,信托公司除了管理的资产,还有托管的资产,托管资产是否由信托专营,这都需要许多配套的法规。现在基金公司配套的法规很多,仅仅一个信息披露就有若干准则,年报、季报都有明确细致的要求。但信托缺乏系统、详细的考虑和规定,出了问题,信托公司很容易受到伤害。我们在接触的案件中已经发现了苗头。社会上的不法之徒很可能利用信托法规的不完善来诈骗信托公司。

  此外,由于社会公众对信托业的认识不够,信托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所以在规划和制度上总体比较薄弱,具体执行起来自然也会产生不少问题。如根据资金信托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个信托计划,只能投资于某一个项目,这样做,风险是很大的。从理论上讲,都投到一个项目,只要持续经营下去,出问题是迟早的事,因为你没有一个风险分担机制,没有一个组合管理。这是个重大的缺陷,只要有一个失误,对这部分投资者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损失。

  我所要强调的是,与其它三大金融行业比,信托业在整体上缺乏前瞻性的规划,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法规政策又较粗糙,而信托业本身比其它三大金融业更复杂,这可能是信托业在中国始终没有很好发展的重要原因。


 
(xintuo摘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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